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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時極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試題解析實戰秘笈限量秒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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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針對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博客來書店蒐集歷年國家考試題目,分類歸納整理外,更配合相關法規之增修,委為解說,有助讀者理解整體消防安全設備,以掌握得分的關鍵技巧!

於各章題要,有其法規及命題重點,方便考生清楚明白試題範圍。申論題輔以圖示或表列說明,難題亦附有解析。書中模擬試題,以期幫助讀者能於最短時間內,掌握重點、靈活應用,累積應試經驗,並更深入瞭解各系統設備之重點。

全書依特考模式將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範圍予以試題化,為使讀者輕鬆掌握命題的趨勢、檢修表格填寫說明及填寫範例,對從事檢修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及負責複查工作之消防基層人員有所助益。

作者簡介

呂堯欽

學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

現職
遠東新世紀(股)公司消防工程師
弘昌消防工程顧問(股)公司顧問
中華民國社區公共安全協會顧問

經歷
遠鼎(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師
申堡電化學科技(股)公司工程師
華隆(股)公司中和廠值班主管

證照
國家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
勞委會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
行政院公共工程品管工程人員
環保署乙級事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營建署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類技術人員

黃彬華博客來網路書局

學歷
吳鳳技術學院消防學系

現職
西門子(博客來股)公司資深工程師

經歷
歐艾斯國際公寓大廈維護管理(股)公司消防管理師
同保消防工程顧問(股)公司工程部副理
尚懋科技(股)公司工程部副理
吉邦防災工業(股)公司專案工程師

證照
國家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
勞委會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甲種電匠)
勞委會丙級自來水配管技術士(水匠)
勞委會丙級電氣修護技術士博客來網路書店
內政部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
內政部建研所防火標章推廣種子人員

高士峰

學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程科技研究所工學博士

現職
弘昌消防工程顧問(股)公司總經理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

經歷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一屆理事長
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第一屆理事長
榮獲99年度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傑出校友

證照
國家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
國家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
勞委會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
行政院公共工程品管工程人員

雪與珊瑚

玻璃蘆葦

砂上的你

2(終結於2)02

2 (從0開始)01

明天到阿爾卑斯山散步吧

天國旅行

你是北極星

深夜食堂 13

美利堅物語

迷途鯨魚眼中的黃昏

奧杜邦的祈禱(獨步九週年紀念版)

太陽不會動

迷路莊慘劇

藍色謀殺:草莓之夜

  • 出版社:考用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2/02/24
  • 語言:繁體中文

限時極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試題解析實戰秘笈限量秒殺

闇之魔眼(15)

暴走神風隊04

星月幻世(26)

弒妖者01

荒區獵豔01

七界傳說16

魔領主(2)

食仙者第二部05

星海迷蹤09

撒旦牆之鑰(8)

女神護衛10

凌駕永恆20

一柱擎天02

異空風華(13)

未來戰神8

星月幻世(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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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喬鼎資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四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2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

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

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提報董事會同意。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為 6,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

當日收盤價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

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本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需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

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職之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

公司股份基準日前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

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

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

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

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

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

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喬鼎資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四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094208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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